講座一開始,威廉森回顧了歐洲著作權觀念的形成。
在中世紀的基督教世界裡,知識被視為上帝的恩賜,而非個人的財產。創作者並不真正「擁有」文本,因此也不能販售知識本身。重要的不是原創,而是保存與傳承。抄寫、引用與模仿,本來就是文學與知識生產的一部分。
直到十八世紀後,隨著印刷術與文學市場的發展,「作者」才逐漸成為一種新的權利主體。威廉森提到,近代著作權法的出現是為了刺激文化生產與市場流通。原創性開始被視為值得保護的東西,而模仿則逐漸被貶低為機械式重複。
他也引用了洛克的財產理論:唯有透過「勞動」改造事物的人,才有資格主張所有權。這種觀念後來深深影響了近代著作權制度。
然而,布萊希特始終對這種「原創神話」保持距離。
對布萊希特而言,寫作並非從無到有的創造。引用、改寫、拼貼、翻譯與再利用,皆是創作的常態。他甚至曾虛構出「柯納先生(Herr Keuner)」這個角色,將中國哲學、莊子思想與大量引用混合進文本之中。
威廉森提到,布萊希特認為戲劇與科學相似——並不是每一句台詞都需要被「專利化」。在一份手稿中,他甚至寫道:「戲劇不需要被專利化的細節。」